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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6 11: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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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修啊,好像似乎略略你有点误解我上面的回帖了
我上面说的准确没有歧义
我再换个角度说明
若两次调弦,第二次调弦将1弦1品定音为第一次调弦1弦空弦音,则满足:
1,两次之间,琴弦规格一致;
2,两次之间,第一次的1弦空弦,和第二次的1弦1品,音高一致;
则当弹响第一次的1弦空弦,和当弹响第二次的1弦1品时满足:
该次弹奏,第二次的有效弦长为1品到琴桥,第一次的有效弦长为琴枕到琴桥,第二次调弦有效弦长更短
该次弹奏,第二次的琴弦拉力更小.
此处引用的有效弦长就是泛义上的"参与振动的琴弦部分之长度"
而弦乐制造时所引用的有效弦长是个简化词,往往指代于"所有弦,从琴枕到琴桥的长度平均值".
如果能把两次调弦想像成第二次是在一品夹了变调夹(事实上并没有变调,变的是有效弦长)的话,
那么就很容易想得通;
如果一定要认为"夹了变调夹怎么改变了有效弦长呢,琴枕没动位置啊"的话,那就实在很难对话了.
事实上连变调夹也是不必要的.只需用手指按在1弦1品品柱的靠琴头侧就可以了.
其实这个操作也是不必要的,在调音之后尚未弹响时,心中就既定知道了它的音高.
那么,就连调音都是不必要的吧?
个中道理,硬是要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好似一只5.5¥的面包,你给我10元,我找给你4.5元,你也可以给我10元+0.5元,我找你5元.
如果后者说不通,那就不得不收你10元,然后找你1元+1元+1元+1元+0.5元.
在本案中,相当于本例前者的解决方案是,制造两把有效弦长不同但其余严格相同的琴,人为尽力排除所有外因干扰,进行一次并不必要的比对,仅仅是比对,不能叫做"实验".
实验是讲究思路和方法的,当理论解决不了时,方采用实验.
当理论想不通看不懂时,那个叫试下瞧瞧,不叫"实验".
这就像一个抽象的数学概念,默认当然是其余各条件都一致,包括琴头仰角,湿度温度材质重力加速度等等
考虑那些反而弱化主题,不利于验证核心问题.
至于此回帖最初猜想老修可能误解我的点
"不存在 24品拉力比19品大。24品只是在19品后面延续了几品而已。"
是这样的,只是老修这句的前提是"音高确定后".
我的话如果把理论延续到24品和19品的关系,
那么就是"同一把琴,同一根琴弦,当24品和19品的音高一致时,24品的拉力更小"
它的原因正是在其它条件确定后,由于24品弹响时振动有效长度小于19品弹响时,所以24品弹响时拉力定将小于19品弹响时.
一致的话,可以使用两次不同定音的调弦,也可以使用两把琴采用不同定音的调弦,都可以达到同样结果.
我亦从未单独抽象直接片面地讲过"某品和某品之拉力不同".
我在5楼回帖的例子仅仅是想助于问者理解这个事儿,本意是一问一答一点就得.
但看楼上各位回帖纷纷大量提及了毫不相干的因素
想来我这个说法定是造成了越说越麻烦的效果.
[ 本帖最后由 小旺 于 2014-3-16 11:52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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