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中国吉他圈之非法现象面面观@的解释
最近大家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讨论,可能大家也有一定顾虑,是否因继续上传有关资料而承担法律后果。就这个问题我解释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有如下精神--不以盈利为目的,少量复制和传播不属于违法行为。
首先,大家都是为了学习,不是为了盈利,上传视频或者音频文件并没有收取费用
其次,著作权法中没有对“少量”究竟有多少作出界定。
最后,大家忠实原著,并没有对曲子的内容和相关信息进行修改,这也是对原著的尊重。
这是我的法学老师的解释,可能有片面之处,希望大家共同讨论。 只涉及音像制品的问题。说说吉他制造与销售如何? 以下是引用walksound在2004-4-23 21:30:00的发言:
只涉及音像制品的问题。说说吉他制造与销售如何?
制作吉他的不通过工商登记不接受物价局的审查是不是属于制作假冒伪劣商品的非法窝点? 要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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