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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 1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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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先,你说的“保养,调琴等”如果是卖家事先的承诺,那就不能说它不是义务了。其次,让我姑且假设这些都不是卖家的承诺,那么卖家还需要承担的义务就是因质量问题产生的退、换、修等。如果两次买卖的对象是不同的琴,那么如果卖出的琴有了质量问题,卖家是有义务解决的;即使妹子事后把琴二手卖给其他人,质量问题的解决最后也会经由妹子转到琴行这边。但是若卖出的琴就是买进的琴,那卖家压根就不用担心这琴的质量如何。说得极端点,即使那琴是个外表光鲜的木渣,卖家这差价也赚得毫无风险。
看来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你关心的只是事发当时的状况,所以事后罗老板对自己的标榜和现实的反差带来道德减分并因此被称为奸商其实不是你的研究所能涵盖的。
3.接上,既然你的研究其实无法涵盖,你的解决方法就是把奸商一词和法条捆绑起来,那样你的证明就变成:只要罗老板不犯法,就不是奸商了。但这样做有没有道理呢?再回头去看我的证明。
首先我的a)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奸商”这个定义没有清晰界定不代表其不存在道德判断。道德判断对不同个体来说本身就可以是模糊的,所以要研究道德问题必须以某种方式在某个群体中取得一个平均值。在本例中罗老板试图取得这个平均值的手段是开投票帖,但结果如你所见。这只能说明罗老板自讨苦吃,不能因为罗老板得到的结果和你从法条中推得的结果不同就说我的证明有问题。恰恰相反,这正说明了我的推论才更接近真实现象。
你说““奸商”一词,道德是判断不出来的”其实有个大前提,就是假定一个群体中自发形成的道德标准完全不存在,那么最后法律说什么,道德标准就是什么。现实显然并非如此。请问是先有“奸商”这个道德概念,还是先有你所说的一系列法条?虽然要掰扯社会变迁总得格外费嘴皮子,但显然是前者吧。那么那时“奸商”是一个法律范畴吗?不是对吧,那时的“奸商”显然是一个道德范畴。那么,在法条好不容易出现而且仅仅只触及了道德底线时,“奸商”为何突然摇身一变成为一个法律范畴并且不再是道德范畴了?
再看我的b),那更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可以随时查证。你做的只是用你试图证明的结果来反驳我的证明过程,你自己觉得这有说服力吗?
至于是否构成诽谤,首先要看内容是否真实。群众说罗老板奸商显然是由罗老板自身的错误标榜开始并根据群众自身的某个平均道德水平得出的结论,这些都不是虚假的、不存在的。你顶多站在道德底线上说群众太严苛而已。
“商家永远黑心,顾客肯定弱势”我关心的是这种想法产生的背后逻辑,而不是这种想法的本意。因为信息不对称,所以在两种最坏的假设中商家黑心比顾客黑心造成伤害的可能性更大。这只是一种全面思考的方式而已,我觉得在上帖我已经说的很清楚并且提前甩锅了,你为何还试图让我把锅背回去?倒是你以“我更强势但我没黑心坑你”为前提讨论有些想当然了吧?
这种想当然还体现在你对2的论述上。如果你假设卖家正常卖出一把琴其实完全不可能遇到退换修的风险,那卖家的每一笔买卖是否就都没有风险了?
环卫工的例子直接移到2来讨论吧,也好减点篇幅。=_=
之后的问题自动转到前面相应话题,大幅减少篇幅。=_=
另外,我已经按你的假设只讨论二次买卖了。如果你觉得还需要讨论退货的相关问题,那么我简单说下:
如果按协商退货论,我之前讲过,罗老板的确有道德加分项,那么讨论自动转到1楼,就是那500块钱是多是少的问题。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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