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torolal7 发表于 2009-9-7 00:08:37

锤它个狗RI 的,骗子。 同情所有受了气的朋友。

DOCTORRAY 发表于 2009-9-7 00:27:49

黑龙江的朋友报报料吧上去灭了他

bass_sheng212 发表于 2009-9-7 11:35:27

好像很多人受骗啊   可以一起组团去把事情搞好了   叫他给路费。。。呵呵

zwh11312884 发表于 2009-9-7 17:59:45

反正我十月中旬要去哈尔滨找 王 刚 ,
谁要去???
或者有没有哈尔滨的朋友帮帮忙!

lsm8062 发表于 2009-9-7 20:05:18

这人不会在出来的!!!

jazzbass28 发表于 2009-9-7 20:12:09

蝴蝶BASS 发表于 2009-9-7 21:23:46

zwh11312884 发表于 2009-9-7 22:03:48

我怕去上海找不到他!~
这样吧,蝴蝶哥,你要是在上海找到他了,给我个电话,我马上过去
妈的,非要抓住这孙子!~
琴我不要了,让他赔尝我损失!~

追月流星 发表于 2009-9-7 22:14:52

我家也是洛阳的···同情···

    我刚上GC看的第一个帖子就是有关于刚“哥”的·····

    不容易啊···

Nuno再次归来 发表于 2009-9-7 22:41:30

兄弟们小声点 ,他正在 看帖子呢 ,私下商量 好办法怎么把问题解决吧

zwh11312884 发表于 2009-9-8 10:00:36

小兵吉他 发表于 2009-9-8 11:05:12

bass版的斑竹整理下吧,有多少ID 还被欠着琴的
整理些事实公布下,提醒下广大琴友吧

lsm8062 发表于 2009-9-8 11:13:56

同意兵总的意见!!!!!

九寸丁老九 发表于 2009-9-8 11:20:54

建议吉他中国会员朋友们互相交易时要慎重考虑!
希望相关会员朋友尽快出面说明情况,并按事先约定屡行承诺!

RedRex 发表于 2009-9-8 12:11:10

Lz 老乡啊 同情你

zwh11312884 发表于 2009-9-8 17:10:21

zwh11312884 发表于 2009-9-9 12:41:37

lf314 发表于 2009-9-10 17:57:45

哎,月经帖又出现了。。。找到他弄Y的

摇滚铁人 发表于 2009-9-10 19:19:24

虽然没被骗,但是很同情楼住。。。

lxy19880708 发表于 2009-9-11 08:34:21

回复 28# 贝司1000 的帖子

汗~良哥也会被骗~~~

nannan 发表于 2009-9-11 09:12:24

要是能够做到 很多小案件 并案的话 ,也就是大家都去报警而且互相之间都给报警出提供详细的线索,多起案件并案

诈骗,如果是达到万元以上的积累,算是较大数额,应该是3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吧

在中国没有抓不到的人,只有大家愿不愿意要他进监狱的心思了

FallenCat 发表于 2009-9-11 09:23:27

如果真的愤愤不平的话,可以去法院告的,不过要有一个人牵头,整理资料交给公安机关,公安不得不受理,然后就是取证环节,确定了,就逮捕拘留。他这个案件,如果能有3万的总值,估计能判3年以上,因为该人多次而且诈骗多人的话,视为严重情节,估计会判3-6年之间,5年几率比较大。


   大家决定一下,如果真相要他坐牢,很简单




诈骗罪



〔释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CGNB 发表于 2009-9-11 10:54:04

这人干什么的 为什么都要借他东西,,,,,,,,,,,,,,,,,,,,,,,,,,,,,,,,,纳闷儿!

走钢索的人 发表于 2009-9-15 09:2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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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哈尔滨— “王 刚” ,出来!!!!!